文印及文印设备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爲使公司文印工作规范化,保证和提高文印设备利用的效能与使用寿命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文印设备爲影印机、电脑、印表机、传真机等办公设备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於公司各部门和有关人员。
第二章 列印范围
第四条 公司的文件,属列印范围方予列印,否则不予列印。
第五条 凡经办公室上报下发的文件、报表、工作计划、总结、请示、报告、简报、通报、通告、信函、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、宣传教育材料、任免决定、奖惩决定,以及办公室主任批准列印的文件、材料均属列印范围。
第六条 由归口部门负责拟订、编写的带有全局性的工作计划、总结、报告、重要活动、会议的纪要等,也属列印范围。
第七条 不需上报的各部门的工作计划、临时性工作安排、一般表格、一般资料和便函,内部传递的请示报告等均不属列印范围。
第三章 文印工作管理
第八条 复印、列印、传真文件事先须由申请人填写“复印、列印、传真申请单”(附有发文单除外),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和秘书室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