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范围和原则
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三条 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,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。
第四条 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,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、讲求实效,以及短期为主、业余为主、自学为主的原则。
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
第五条 培训、教育形式为:
1. 公司举办的职前培训;
2. 在职培训;
3. 脱产培训;
4. 员工业余自学教育。
第六条 培训、教育内容为:
1. 专业知识系统传授;
2. 业务知识讲座;
3. 信息传播(讲课、函授、影像);
4. 示范教育;
5. 模拟练习(案例教学、角色扮演、商业游戏);
6. 上岗操作(学徒、近岗上岗练习、在岗指导)。
第四章 培训培育管理
第七条 公司培训教育规划。
1.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,由人事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。每半年制定1次计划。
2. 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,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。
第八条 公司中高级(专业技术)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2小时,初级(专业技术)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42小时,且按每3年1个知识更新周期,实行继续教育计划。
第九条 公司定期、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专家举办培训、教育讲座。
第十条 学历资格审定。
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、职业学校、夜大、电大、函大、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,均由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,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。
第十一条 审批原则。
1. 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;如影响工作,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。
2. 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,不影响工作效率。
第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,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。
第十三条 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,予以额外奖励。
第十四条 对员工业绩优异者,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。
第十五条 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,须签订合同,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;
1. 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、不足1年的,服务期2年;
2. 脱产培训1年以上、不足3年的,服务期3年;
3. 脱产培训3年以上、不足4年的,服务期4年;
4. 脱产培训4年以上的,服务期5年。
多次培训的,分别计算后加总。
第十六条 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、在职培训,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。成绩合格者,工资照发;不合格者,扣除岗位津贴和奖金。
第十七条 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,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回来后,一般不得要求调换岗位;确因需要调岗者,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。
第五章 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
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,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。
第十九条 申请手续:
1. 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,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;
2. 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,送交人事部备案;
3. 培训、教育结束,结业、毕业后,可凭学校证明、证书、学费收据,在30天内经人事部核准,到财务部报销。
第二十条<